关于进一步促进航空口岸通关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2)
(十)做大做强国际货物中转业务。
支持具备条件的航空口岸和航空公司,利用主基地机场发展国际货物中转业务,提高国际货物中转效率,提升中转服务品质。全面推广国际快件中转集拼业务。国内和国际中转业务实行电子放行。出台跨境电商中转操作细则,简化操作流程。(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航空货运安保制度优化。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支持国际航空枢纽口岸探索开展航空货运管制代理人、已知托运人制度试点,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安检措施,推动实现航空货运信用管理和安保“关口前移”。研究完善带电等特种货物航空托运政策。(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提高航空口岸公共服务水平
(十二)提升设施现代化水平和服务效率。
支持航空枢纽所在地发展临空经济和产业集群,提升航空枢纽集聚辐射带动能力。结合地方实际,加大监管智能装备设备升级改造应用,视情建设冷链等特殊货物处理设施。支持海关与属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申请共建符合口岸进出口货物类型的检测实验室,提高取样送检效率,提升货运处理能力和水平。(海关总署负责)
(十三)扩大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利用。
深入推进“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建设,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发建设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加强推广应用、优化拓展功能,促进航空物流全链条信息集成,推动各类经营主体间信息互通。开展数据共享,打通数据壁垒,实现货物进出港等相关数据互换、信息对接。(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航空客货运输管理信息共享共用。
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各相关管理部门在航空公司及航班相关经营许可、进出境航空器轨迹、进出境航空器起降时间、出入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出口货物、载运货物舱单、进出口企业、进出口邮件快件包裹等方面信息(数据)共享共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移民局、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和降低航空口岸综合物流成本
(十五)强化航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
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完善航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并动态更新,及时公布航空公共服务收费事项,提升收费透明度。加强行业自律和航空口岸收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协同规范降低航空口岸经营服务企业收费。
引导鼓励机场、航空公司与仓储、检疫处理企业等经营主体,进一步清理、归并、取消收费项目,合理降低相关经营服务费用,有效降低航空口岸综合物流成本,实现降本提质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海关总署、国家移民局、中国民航局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航空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国际航空客货运输便利化,完善国家航空简化手续委员会机制,建立国际枢纽机场简化手续机制,并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各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做好落实、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工作统筹,发挥地方政府口岸相关机制作用,细化目标任务并落实到位,做好经费保障、航空口岸服务保障、航空口岸经营主体沟通联络等各项工作,持续推动航空口岸通关便利化。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局 民航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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