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24年10月30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传承鲁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二)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三)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
第三条 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保护、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水行政、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做好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探索现代化、智能化、信息化保护管理模式,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鼓励利用古树名木优良基因开展物候学、生物学、遗传育种等科学研究,合理利用古树名木的花、叶和果实等。
利用古树名木要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普及古树名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加强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鼓励结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红色文化传承教育,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人文价值,传承古树名木文化,建设古树名木公园、教育基地,开展自然、历史、文化教育等体验活动。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普查工作,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名录。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划定保护范围:
(一)名木和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经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经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两米;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一米。
文物保护场所等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其保护范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另行划定。
对古树名木认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重新认定,并将重新认定结果通知异议人。
第八条 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遵循自愿原则。
古树后备资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建立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名录。古树后备资源的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按照本条例规定对其所有、管理的古树后备资源进行保护的,纳入保护名录。
纳入保护名录的古树后备资源,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保护措施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与所有人、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按照规定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保护名录、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定期向社会发布古树名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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