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3)
(一)砍伐;
(二)擅自迁移;
(三)非法买卖、运输;
(四)剥皮挖根、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五)刻划、钉钉、攀爬、折枝,在古树名木上架设线缆,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以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
(六)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挖坑取土、非通透性硬化地面,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七)破坏古树名木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八)损害古树名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古树名木损害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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