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3)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
(七)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资料。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五以上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联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请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在十日内报告业主入住情况。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报送资料。
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报告业主入住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的报告或者业主的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也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区域实际情况主动组织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可以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等委派的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居民委员会推荐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筹备组正式开展筹备工作前,县(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指导。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议题;
(三)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
(五)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完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的形式。采用电子投票方式实名投票的,应当核实业主身份。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由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应当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表决票应当经本人签名,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业主代表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应当另行推选。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全体业主,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实名签署意见;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需业主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和临时会议的召开事由,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内容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进行指导,并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予以监督。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召开。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的收支管理,应当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并定期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公共收益等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开。
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委员只能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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