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7)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业主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阶段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租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车辆执行公务、实施作业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临时停放,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便利,且不得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管理费等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单独列账,并将收支情况定期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可以由前期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并单独列账管理、定期公示。业主对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一条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物业服务人就紧急情况处置等事项签订协议。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物业服务人应当主动向业主提示房屋空置的风险。
第六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和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房屋装修前,未告知物业服务人或者办理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禁止装饰装修车辆、施工人员进入物业服务区域。
第六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涉及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明火作业等特种作业活动的,应当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人,并提供相关特种作业证件和批准文书。物业服务人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规定进行监督。
第六十四条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人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要立即维修的;
(三)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需要立即维修的;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的;
(五)玻璃幕墙炸裂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七)地下车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空间雨水倒灌的;
(八)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实施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
出现需要应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经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
未聘用物业服务人或者物业服务人不履行组织维修责任的,由相关业主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确认后组织维修。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工程决算报告,验收合格证明以及业主分摊情况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十七条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负责维修、养护,合同约定由业主共同维修的,按照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十八条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七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物业服务行业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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