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8)
(二)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委员会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
(四)指导、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五)房屋安全、房屋租赁等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二)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三)监督选聘物业服务人;
(四)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接管;
(五)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六)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物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专业经营单位等方面代表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五)物业服务人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物业管理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协调和配合的问题;
(七)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十三条 市、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下列事项的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指导、管理和监督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工作,协调供电企业对供电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维护、管理,协调做好未移交的既有供电设施设备的交接工作,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
(二)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人违反治安管理、燃放烟花爆竹、养犬、噪声污染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的规划配置和规划核实,负责对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及其周边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五)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搭建建(构)筑物、违法设置户外广告、擅自破坏绿地、伐移树木、不按规定实施垃圾分类管理等违法行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排水、供热、燃气设施设备以及运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做好未移交的既有供水、供热设施设备的交接工作;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价格公示、收费以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九)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十)体育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内配建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十一)大数据部门负责将智慧物业纳入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相关规划。
第七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管联系人制度,将社区、公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单位指定的物业管理协管人姓名、职责、联系方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七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公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将物业服务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物业费实行酬金制,未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决算或者季度收支情况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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