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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9)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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