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日照绿茶保护管理条例(3)
茶叶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茶叶包装、宣传手册或者互联网销售产品介绍页面上清晰标明采摘季节、产品等级,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三十条 支持茶叶生产经营者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现代营销体系,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拓宽销售渠道。
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引导茶叶生产经营者参加国内外涉茶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对外展示推介日照绿茶产品、品牌、文化,提升消费者对日照绿茶品牌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赖度。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日照绿茶品牌的保护,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推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维护日照绿茶市场秩序。
第五章 产业扶持与服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茶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日照绿茶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等政策,形成多方投入机制。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主业突出、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茶产业龙头企业,对茶产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支持茶叶企业、合作社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及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集聚优化茶产业,推进日照绿茶生产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日照绿茶茶文化的宣传和推广,深入挖掘、整理、传播优秀茶文化,举办茶叶博览会、日照绿茶节等茶文化交流活动,推进茶文化事业发展。支持茶产业与特色旅游、研学实践、休闲度假、观光体验、民俗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科学引导建设茶博园、茶主题公园、特色村镇等,发展茶旅游休闲项目,提升茶产业综合效益。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日照绿茶产业技术研发,鼓励茶叶生产经营者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技术研究机构、公共科研平台、专家工作站等,促进日照绿茶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机构应当加强日照茶产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引导组织制茶、评茶、茶艺等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茶叶生产经营者在种植管理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茶叶鲜叶,对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鲜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鲜叶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日照绿茶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照绿茶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