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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4年10月29日东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五章 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

第六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组织、动员、宣传、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涉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并集中收集的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环境监管。

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布局回收网点。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企业、施工单位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应当与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和建设时序。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划许可、建设条件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鼓励、支持生活垃圾管理领域科技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开发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内部办公场所应当限制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十二条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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