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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4)



第六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评估激励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表扬、积分等方式,鼓励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处理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因突发事件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人员、设施、设备或者未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处理台账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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