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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管理条例

(2024年10月31日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9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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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章 营养健康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加强中小学校、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向中小学生提供集中就餐服务的行为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本条例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校外固定场所,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看管、休息、用餐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校外配餐机构是指根据中小学校、校外托管机构的订购需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三条 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分类监管、社会共治、安全与健康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管理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为学生提供集中就餐服务的中小学校、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导中小学校、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开展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做好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校外托管机构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

第九条 中小学校、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为学生提供集中就餐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校外配餐机构应当取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

第十条 中小学校食堂、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中小学校食堂、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统一公示。

第十一条 新建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就餐需求配建食堂;已建成的中小学校不能满足学生集中就餐需求的,应当创造条件改建、扩建食堂;不具备配建条件的,可以采用集中配餐方式供餐。

第十二条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配餐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采用集中配餐方式供餐的中小学校应当组织本校管理人员和家长代表,从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公开招标选定的校外配餐机构名单中,投票选定本校的校外配餐机构,并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中小学校应当与校外配餐机构签订合同,并在十日内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十日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的托管情况进行统计,并将校外托管机构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校外托管机构信息通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管。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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