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4)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套数字基础设施相关建设内容,预留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空间、网络、电力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五十一条 大数据等部门负责组织拟定有关数字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协调推进全市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
第五十二条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信息通信发展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边缘计算、区块链、卫星互联网等新技术应用,支持建设底层技术平台、行业云平台等基础平台,建立领先的数字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第五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信息通信发展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优化光纤宽带网络布局,发展物联网、卫星互联网、量子通信网,统筹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建设。
第五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设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改造和建设,提高路侧单元与道路交通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数字基础设施,不得实施违法侵入、干扰、破坏数字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数字基础设施安全。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统筹运用财政性资金、各类产业基金、国有资产和资源加大对数字经济发展重要领域、重大平台、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依法落实数字经济领域的税费优惠政策。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相关企业通过多种渠道融资,提高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培育、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经济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投资;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在贷款、上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五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技术研发、应用示范等项目优先列入重点项目清单;推动数字经济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探索与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相适应的用地模式,保障数字经济初创企业用地需求。
第五十八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举办人才招引活动,引进支撑数字产业发展的各类人才,畅通国内外数字经济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并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服务、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支持。
支持将数字经济领域人才纳入各类人才计划支持范围,聚焦云计算、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前沿领域,靶向引进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加强数字经济研究,开设数字经济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数字专业人才的自主培养。
第五十九条 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执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完善快速维权以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十条 鼓励拓展数字经济领域区域协作和国际交流,搭建会展、论坛、商贸、赛事、培训等合作平台,在数据流动、数字服务市场开放、数字产品安全认证等领域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数字经济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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