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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

(2024年10月25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育种创新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鼓励育种创新,引育壮大种业企业,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畜禽、水产、林草、农业微生物等领域种业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列领域种业相关的品种管理、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种业振兴决策部署和种业发展相关规划要求,加强种质资源保护,激励种业自主创新,强化企业主体作用,优化种业发展环境,加快构建现代种业体系,促进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种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种业发展扶持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种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农业农村、渔业、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种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畜禽、水产、林草、农业微生物等领域种业发展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大数据、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业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育种创新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并对下列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

(一)列入国家、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

(二)珍稀、濒危的;

(三)本市特有和具有地方特色的;

(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需要重点保护的。

第七条 种质资源保护区(地)、种质资源库(圃)、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水产原良种场等的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或者服务协议,开展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评价、更新、交流、利用等工作。

鼓励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或者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业企业合作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科学技术研究,筛选、创制优异种质,培育本地优势特色品种。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境外引进优异种质资源,丰富本市种质资源。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种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关等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口岸监管、隔离检疫、物流运输等环节衔接,提高通关便利性。

第九条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种业主管部门设立种业科研项目,重点扶持本地优势特色品种选育,对育种周期长以及具有重大经济或者社会价值的项目予以长期稳定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优势种业企业申报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和重点项目。

第十条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业企业加强种业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前沿技术突破,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鼓励将常规育种和生物育种有机结合开展育种创新,支持设立生物育种研发机构,支持生物技术企业提供基因测序、数据分析、基因编辑等育种服务,促进生物育种技术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支持种业企业创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研发中心等各类育种研发机构和平台,鼓励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建实验室和种业创新研发中心,开展育种联合攻关、集中攻关等创新合作,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

第十二条 市和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规模适当、集中稳定的种业科研试验和良种繁育基地。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和专业服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畜禽核心育种场、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完善种畜禽、水产良种繁育和生物安全防护设施条件,促进良种繁育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发展。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提升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

第十三条 种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地适种适栽适养优良品种的示范推广工作,促进优良品种推广应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品种展示示范基地建设,开展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跟踪评价和宣传推广。

第十四条 种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高素质农民培育体系和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加强种业主推技术的宣传、指导和推广应用,促进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融合、绿色节本增效。



第三章 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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