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月7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行为,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以及相关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个人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遵循政府主导、规划统筹、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以及相关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年度供应计划、供应方案等事项的审批。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以及相关利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年度供应计划,拟订供应方案。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行政审批服务、体育、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立以公示地价为核心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公示地价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动态更新。
第二章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合理设定供应宗地,并逐宗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理划定宗地界线;
(二)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科学合理;
(三)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文物、历史文化遗迹、古树名木、管道管线等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明确避让管控范围;
(四)明确具体公建配套要求;
(五)带建(构)筑物供应的,明确保留建(构)筑物的面积、类型等信息,并附用地红线图。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件深度的,可以作为规划条件使用。
第八条 在满足安全、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对危旧住房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以及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可以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控制。
第九条 实行净地供应制度。拟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划条件明确;
(二)土地及建(构)筑物权属清晰;
(三)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四)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五)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所需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拟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带建(构)筑物的,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没收或者收回(购)后,应当根据建(构)筑物类型,组织结构安全鉴定、消防安全鉴定、环境影响评价等,提出是否保留的意见;予以保留的,评估确定价值。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带建(构)筑物供应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带建(构)筑物供应。
建(构)筑物的价款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收缴后入库,并将建(构)筑物移交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第十一条 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设计、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混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各自用地比例或者建筑面积。
单宗国有建设用地混合两种以上土地用途的,以地上建筑面积最大的土地用途确定主导土地用途,且主导土地用途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0%,并按不同用途分项评估后确定出让起始价。
第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价款包括划拨价款、出让价款和租金。划拨价款由财政部门负责评审,出让价款和租金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划拨价款、出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缴清。出让价款经协商分期缴纳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合同中,定金数额为出让价款的20%。租金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年支付或者一次性缴清。
有偿使用价款未按照要求缴清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租金按年支付的,在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转移、变更、抵押登记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清截至登记时点的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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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