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5)
工业园区外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矿、仓储用地,通过以地换地方式向园区集聚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置换土地手续。原国有建设用地评估价值可以抵扣相应出让价款,使用权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回。
第四十七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续期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续期费用,办理不动产登记。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收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续期或者禁止开发建设的,不予续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将是否符合现行规划、是否存在限制权利情形、是否符合产业调控要求、建(构)筑物是否存续等作为续期审批前置条件,与现行规划不符的可以按照原批准用途办理续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续期。同一宗地内存在多个权利人的,各权利人可以单独申请续期。单个权利人的续期方案经批准同意后,后续其他权利人申请续期时均按已批准处理,无需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宗地续期期限的起始日统一为宗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次日。同一宗土地存在多种用途且已分割登记为不同权利人的,续期期限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的土地用途分别确定。
续期期限不得超过相应用途法定最长期限,自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续期费用以申请续期日为基准日核算。
第四十九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等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拟定收回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宗地范围内建(构)筑物同时收回,并注销不动产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行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收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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