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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

第十八条 已出售商品房未建立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补建维修资金。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九条 维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设施设备和管线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

(五)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第二十条 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内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一个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相邻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业主分户账中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所分摊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已售公有住房之间以及已售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分摊,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可以用于临时发生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业主一次投票表决一个项目使用维修资金;也可以用于能够提前预见、以延长房屋使用寿命为目的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业主一次投票表决多个项目且不超过连续2年的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二条 使用维修资金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组织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使用维修资金的,应当编制使用方案,明确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内容、工程预算、涉及房屋户门号以及户数、组织方式和验收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自行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编制使用方案,并将使用方案在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二)使用方案应当由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将使用方案、表决结果等材料报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材料齐全的,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四)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划转手续,组织工程施工、验收等工作;

(五)维修、更新和改造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工程验收情况、工程费用的结算以及分摊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实行代行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编制使用方案,并将使用方案在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二)使用方案应当由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表决结果等材料报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材料齐全的,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四)维修资金主管部门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不超过预算资金70%的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划转维修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工程施工、验收等工作;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划转工程尾款;

(七)维修、更新和改造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工程验收情况、工程费用的结算以及分摊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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