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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4)

第四十一条 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房屋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单元门、避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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