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2)
第十四条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淦河流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农村厕所改造和污水治理,消除黑臭水体。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实行雨污分流;老旧城区应当对合流制排水系统进行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等措施予以治理。
农村生活污水未纳入城乡污水收集处理管网的,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集中式、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采取污水资源化利用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淦河流域实行河库保洁责任制,合理划定保洁范围,明确保洁责任人,保障保洁经费。保洁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淦河流域河库水域的漂浮物、水生植物残体、有害水生植物等。
禁止在淦河流域河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开展垂钓等户外活动的人员,应当及时将产生的垃圾清理带走或者投放至收集容器。
第十六条 淦河流域各类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实现污染物、废弃物收集上岸,并进行转运和处置。达不到要求的船舶,不得进入河库航行。
淦河流域旅游船舶应当采用环保型动力,鼓励和支持其他船舶采用或者升级改造为环保型动力,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第十七条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淦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对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流域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淦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划,统筹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程,提高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第十八条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设水源涵养林、保护天然林等措施,推进淦河源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修复。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淦河流域湿地建设和管理,依法发布湿地名录及范围,设立保护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湿地面积减少,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第十九条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护岸固滩、扩大植被覆盖面积、优化耕作方式、修复矿山生态环境等措施,防治淦河流域水土流失。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淦河干流及其支流堤防建设,组织实施河道清淤疏浚,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流域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淦河流域河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划定岸线功能区及边界线,严格岸线用途管控;制定并实施淦河流域河库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岸线生态功能。
禁止非法侵占淦河流域河库水域和违法利用、占用淦河流域河库岸线。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淦河流域河道新建、扩建箱涵和新建拦河闸坝。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建设的,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和论证评估,并依法进行审批。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淦河流域已建拦河闸坝、水电站进行综合评估,对安全风险高、环境影响大、功能效益低、运行管理问题突出的,进行分类整改、采取措施逐步退出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禁止在淦河流域新建装机容量五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
第二十二条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根据需要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保证淦河生态流量和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科学确定淦河流域具有生态流量保障要求的水电站的生态流量。
淦河流域具有生态流量保障要求的水电站管理者,应当安装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自动计量、监测等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将相关数据实时传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流量监控平台。水电站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效机制,组织开展淦河流域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生物物种资源档案,实施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组织开展淦河流域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评估工作,编制并实施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方案,及时控制或者消除危害。
禁止在淦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协同推进淦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淦河流域城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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