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3)
第二十五条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控制在淦河流域布局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加快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加强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淦河流域发展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禁止新建纳入淦河流域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项目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应当依法予以改造、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第二十六条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严格控制淦河流域取用水总量和消耗强度,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利用比例。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完善淦河流域防洪抗旱减灾体系,提高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市中心城区滨水、临山区域开发强度和建筑物退让水体蓝线的距离等作出控制要求,并监督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保证视线通廊的开敞性,彰显自然山水风貌。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淦河沿岸因地制宜建设游憩、娱乐、健身等场所以及景观、交通、照明、环境卫生、安全防护等设施,打造人水和谐的滨水生态廊道。
第二十八条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淦河流域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合理利用温泉、桂花、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和红色文化等特色资源,推进生态、文化、旅游、康养等融合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淦河流域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服务业经营者以及工业企业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淦河流域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及其混剂、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销售的农药及其混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在淦河流域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淦河流域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水产养殖尾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淦河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淦河干流,是指淦河自发源地通山县黄沙铺镇兰田村至咸安区官埠桥镇雨坛垴村注入斧头湖的主河段;
(二)淦河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淦河干流的河流;
(三)淦河重要支流,是指白泉河、柏墩河、黄水河、大屋肖河、杨下桥河、龙潭河、浮山河、横沟河、官埠河、滨湖港、桥头吕港等支流;
(四)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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