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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4年10月30日襄阳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构建生态、安全、可持续的水循环系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东津新区(经开区)管委会、鱼梁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科普教育,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理念,鼓励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公益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知识,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自然地形地貌和天然水系,维持原有山水洲城的生态本底,注重保护和利用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改善城市品质和居住环境。
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贯彻海绵城市理念,突出系统化全域谋划,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要求,并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八条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做好规划一致性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结合襄阳城市特点,科学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明确内涝防治目标、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等内容。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依法编制本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和运行维护规程,为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等环节,应当依法审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指标要求。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申报备案信息中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指标管控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已经出让或者划拨建设用地的项目,可以依法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
对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改造类项目和规划许可手续豁免项目,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控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优先保护城市原有生态系统,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保持开发前后雨水径流特征基本不变。
城市已建区域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管网整治、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因地制宜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溢流污染等重点问题。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落实下列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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