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3)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以下支持和保障:
(一)加强海绵城市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二)完善产业扶持政策,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发展壮大;
(三)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海绵城市建设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
(四)其他应当支持和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襄阳市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基础平台,建立全市海绵城市信息管理数据库,实现海绵城市监测数据的融合运用,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智慧化和信息化水平。
建设单位、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信息纳入全市海绵城市信息管理数据库,实现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管理、全流程监控。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运行维护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依法记入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第二十八条 对于损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标牌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库中的信息仅供参考,在正式场合使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