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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10)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1.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财物,违规组织或者参加宴请、娱乐和健身等活动,以检查工作、参加会议、考察调研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探亲访友;

2.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3.参与经商办企业,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违规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活动,组织或者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广告、文艺演出、形象代言等活动,违规兼职取酬,以及其他违规经营牟利;

4.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

5.多处占用公寓住房,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重复购买房改房,利用公款装修自有住房,以及拒不腾退或者拒不配合整改违规住房;

6.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

7.插手基层敏感事务,或者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经济利益;

8.违规发放、领取各种津贴、补贴、补助;

9.侵占、私分慰问金、慰问品;

10.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消费;

1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

(二)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记过至降衔处分,军官给予记过至降衔(职)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一)私分、侵占、倒卖实物资产,或者违反规定造成资产浪费;

(二)截留、挪用或者虚报冒领经费;

(三)隐匿单位收入、收不入账、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四)出租、出借银行账户,非法集资、投资、借贷或者违规提供担保。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群众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一)遇到国家财产或者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二)违反军地交往有关规定,与地方单位人员乱拉关系,损害军队形象;

(三)违反拥政爱民规定、民族宗教政策,不尊重民族地区群众风俗习惯,造成不良影响;

(四)侵犯群众利益,私拿、损坏、赊欠群众财物,或者对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对群众合理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生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一)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

(二)调戏、侮辱妇女或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其性质、情节与本条令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相当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军人有本条令第九十三条至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极为严重,影响极为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给予开除军籍处分。

第四节 对违法犯罪军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虽不构成犯罪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情节轻重,义务兵、军士给予警告至降衔处分,军官给予警告至降衔(职)处分;

(二)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三)其他违法行为,根据性质、情节,义务兵、军士给予警告至降衔处分,军官给予警告至降衔(职)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义务兵给予除名处分,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

(三)卖密、窃密、泄密;

(四)盗窃,诈骗;

(五)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

(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

(七)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八)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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