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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11)

(九)其他犯罪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 军人有本条令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极为严重,影响极为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给予开除军籍处分。

军人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军籍处分: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但战时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允许其戴罪立功的除外;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3年,在服刑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

(四)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应当给予开除军籍处分。

第五节 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零八条 连级单位战时和平时均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警告;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警告。

第一百零九条 营级单位战时和平时均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严重警告;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严重警告,高级军士的警告;

(三)少尉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一十条 团级单位战时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记过、记大过,上等兵的降衔;

(二)军士的记过、记大过,中士、中级军士的降衔,高级军士的严重警告;

(三)少尉军官的记过、记大过、降级,中尉、上尉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衔(职),少校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团级单位平时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记过、记大过,上等兵的降衔;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记过、记大过,中士的降衔,高级军士的严重警告;

(三)少尉军官的记过、记大过,中尉、上尉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少校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副师级单位战时执行处分的批准权限:少校军官的降级、降衔(职),中校、上校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

副师级单位平时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中级军士的降衔,高级军士的记过、记大过;

(二)少尉军官的降级,中尉、上尉军官的降级、降衔(职),少校军官的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衔(职),中校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正师级单位战时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除名、开除军籍;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开除军籍,三级军士长的降衔;

(三)中校军官的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衔(职),上校军官的记过、记大过。

正师级单位平时执行处分的批准权限:上校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军级单位战时执行处分的批准权限:大校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

军级单位平时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除名、开除军籍;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开除军籍,三级军士长的降衔;

(三)中校军官的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衔(职),上校军官的记过、记大过,大校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

中央军委直接领导的军级单位除执行军级单位实施处分的批准权限外,还可以批准上校军官的降级、降衔(职)处分;其他超出军级单位的批准权限、属于战区级单位批准权限范围的处分事项,经军委监察委员会审核后,由该单位按照程序实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副战区级单位(不含中央军委直接领导的副战区级单位)战时和平时均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二级军士长的降衔;

(二)中校以下军官的开除军籍,上校军官的降级、降衔(职),大校军官的记过、记大过,少将军官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一十五条 正战区级单位、中央军委直接领导的副战区级单位,战时和平时均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军士的开除军籍,一级军士长的降衔;

(二)上校军官的开除军籍,大校军官的降级、降衔(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战时和平时下列处分,由中央军委批准:

(一)大校军官的开除军籍;

(二)少将军官的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衔(职)、开除军籍;

(三)中将以上军官的各项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执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实施处分,通常执行平时的处分批准权限。

第一百一十八条 军委机关部委执行正战区级单位实施处分的批准权限;军委直属机构执行军级单位实施处分的批准权限。

其他各级机关部门对直属单位和内设机构的军人,执行下一级单位的处分权限。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编设机关的团级以上单位实施处分的批准权限,由上级单位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

第一百二十条 组建时间不足6个月且设立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对违反纪律的军人,可以向其原单位提出处分建议,由原单位视情实施;组建时间超过6个月且设立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批准权限,对违反纪律的所属军人实施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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