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14)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处分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证据不足;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
撤销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处分决定:
(一)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
(二)适用本条令处分的条件错误,处分不当;
(三)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
变更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撤销处分、变更处分后,需要调整受处分军人的待遇级别、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偿。撤销处分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第八节 处分对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五十二条 处分的影响期: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9个月;
(三)记过,12个月;
(四)记大过,18个月;
(五)义务兵降衔,18个月;
(六)军士降衔,24个月;
(七)军官降级、降衔(职),24个月。
对义务兵、军士应当受到降衔处分,军官应当受到降级、降衔(职)处分,但因不适用而给予低一档处分的,按照应当受到的处分项目影响期执行。
在本条令规定的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本条令规定的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处分的影响期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算。有特殊贡献的,经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处分对军人的影响,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军衔、职务层级,调升待遇级别;
(二)作出处分决定后,按照规定调整或者确定待遇。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受处分军人确已改正错误的,影响期结束后,晋升军衔、职务层级,调升待遇级别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役军人的优待。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被开除军籍的军人,取消其军衔、撤销其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收回勋章、奖章、纪念章、证书等,原有职务、待遇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役军人的优待。
第五章 特殊措施
第一节 行政看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和案件发生或者保护被看管人的措施。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军人,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自残、行凶等问题的军人,可以实施行政看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行政看管的时间,通常不超过7日,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15日。被行政看管军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保卫部门、监察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条 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营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对义务兵和中级以下军士实施行政看管;
(二)团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对少尉军官实施行政看管;
(三)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对高级军士,中尉、上尉军官实施行政看管;
(四)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对少校、中校、上校军官实施行政看管;
(五)战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对大校军官实施行政看管;
(六)中央军委主席批准对少将以上军官实施行政看管。
战区级以下单位各级正职首长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同时报上级备案。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
特殊情况下,上级单位正职首长可以越级批准或者解除下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实施的行政看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军委机关部委的正职首长执行战区级单位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军委直属机构的正职首长执行军级单位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学员、尚未授予军衔或者确定军衔等级军人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军队院校军官学员、军士学员执行其现军衔等级军人的批准权限,对军队院校生长军官学员执行对义务兵的批准权限;
(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授予军官军衔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特招地方专门人才,执行对少尉军官的批准权限;
(三)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军衔等级的招收军士和入伍训练期间的新兵,执行对义务兵的批准权限。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实施行政看管由政治工作部门承办,并填写《行政看管审批表》(式样见附件四)。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被行政看管的军人,应当进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骂体罚,对其问题应当尽快查清,妥善处理,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被行政看管期间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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