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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16)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加强对本单位纪律建设工作的领导,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治观念;有针对性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进行纪律监督,并自觉接受上级、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责令检查或者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给予处分。

第一百八十四条 奖惩应当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精准实施。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责令检查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上级对下级实施的错误奖惩,一经发现和查实,应当按照本条令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八十六条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队的纪律监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军人代表会议和军人委员会,应当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首长、机关执行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实行监督。

军人应当正确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勇于批评和揭露不良倾向及违纪违法行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维护纪律和纪律监督,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倒查问责制度,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失职和出现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应当区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对实施错误奖惩的首长的责任追究,不受其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的影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级、本数。

第一百九十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本条令。

第一百九十一条 对军队文职人员的功勋荣誉表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军队文职人员的处分,参照本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对军队管理的退役军人的功勋荣誉表彰和处分,以及实施特殊措施,参照本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勋章、奖章、纪念章、奖状、奖牌、战旗、奖旗、证书、通知书和喜报,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发或者明确式样。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条令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4日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同时废止。

本条令施行前,对违纪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的,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纪律条令。尚未作出处理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纪律条令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令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纪律条令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纪律条令认为是违纪,但本条令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令规定处理。

附件一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

(一)一切行动听指挥;

(二)不拿群众一针一线;

(三)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

(一)说话和气;

(二)买卖公平;

(三)借东西要还;

(四)损坏东西要赔;

(五)不打人骂人;

(六)不损坏庄稼;

(七)不调戏妇女;

(八)不虐待俘虏。

附件二 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登记(报告)表(略)

附件三 处分登记(报告)表(略)

附件四 行政看管审批表(略)

附件五 行政看管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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