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2)
第十三条 遵守作战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善战。坚决执行命令,坚守战位,密切协同,积极维护战场秩序,勇猛顽强,不怕流血牺牲,坚决完成作战任务。
第十四条 遵守战备训练纪律,常备不懈、实战实训。强化战备观念,落实战备规定,正规战备秩序,保持战备状态,依法治训,按纲施训,坚持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纠治和平积弊,端正训风、演风、考风,坚决完成战备训练任务,不断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十五条 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依法履职。忠于职守、勇于担当、勤奋工作,遵守工作章程和制度规定,坚决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遵守保密纪律,严守秘密、从严治密。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保密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加强军事秘密载体使用管理,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十七条 遵守廉洁纪律,干净做事、清白做人。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底线,廉洁用权、秉公用权,公道正派、不谋私利,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
第十八条 遵守财经纪律,依法管财、科学理财、节俭用财。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制度,依法决策财经事项,精准管理经费资产,强化收支管控,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遵守群众纪律,拥政爱民、军民一致。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人民群众,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遵守军地交往有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依法处置涉军纠纷和矛盾,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关系。
第二十条 遵守生活纪律,志趣高尚、克己慎行。保持积极的人生态度、严肃的生活作风、健康的生活情趣,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涵养政治大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维护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章 功勋荣誉表彰
第一节 功勋荣誉表彰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十一条 功勋荣誉表彰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战备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功勋荣誉表彰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政治标准;
(二)坚持服务中心,聚焦备战打仗;
(三)坚持按绩施奖,树立正确导向;
(四)坚持依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五)坚持崇尚荣誉,精神激励为主。
第二节 功勋荣誉表彰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功勋荣誉表彰的项目分为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纪念章。
第二十四条 勋章分为“八一勋章”、“红旗勋章”、“红星勋章”。“八一勋章”是军队最高荣誉。
中央军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勋章。
第二十五条 荣誉称号分为战时荣誉称号、平时荣誉称号、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荣誉称号。
个人战时荣誉称号的项目由高至低依次为特级战斗英雄、一级战斗英雄、二级战斗英雄。单位战时荣誉称号的项目由高至低依次为特级英模单位、一级英模单位、二级英模单位,具体名称根据作战行动、作战特点或者作战事迹确定。
个人、单位平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根据授予对象事迹特点确定。
个人、单位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根据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名称和授予对象事迹特点确定。
第二十六条 奖励分为战时奖励、平时奖励、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
个人、单位战时奖励的项目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等战功、二等战功、三等战功、四等战功。
个人、单位平时奖励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的项目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第二十七条 表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表彰、二级表彰、三级表彰。
第二十八条 纪念章分为战时纪念章、平时纪念章、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纪念章。
战时纪念章分为作战纪念章、英勇纪念章、光荣纪念章。纪念章的具体名称冠以作战行动名称。
平时纪念章分为国防服役纪念章、海外服役纪念章、卫国戍边纪念章、献身国防纪念章。
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纪念章通常冠以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名称。对常态化任务,纪念章名称可以相对固定。
中央军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纪念章。经中央军委批准,战区、军兵种、军委直属单位可以设立专门纪念章。
第三节 功勋荣誉表彰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勋章的授予对象和条件:
(一)对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在全国、全军有深远影响的军人,可以授予“八一勋章”;
(二)对指挥作战行动表现特别出色、发挥重要作用,为赢得作战胜利作出杰出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指挥作战人员,可以授予“红旗勋章”;
(三)对在作战行动中坚决执行命令、作战英勇顽强、完成任务特别出色,为赢得作战胜利作出杰出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参加战斗和支援保障人员,可以授予“红星勋章”。
第三十条 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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