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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3)

(一)对执行作战任务取得卓著战绩,为赢得作战胜利作出重大贡献,堪称楷模的军人和军队单位,可以授予战时荣誉称号;

(二)对在战备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取得卓著功绩,在全国、全军有重大影响,堪称楷模的军人和军队单位,可以授予平时荣誉称号;

(三)对在执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甘冒生命危险奋战在一线,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取得卓著功绩,堪称楷模的军人和军队单位,可以授予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对军人和军队单位的战时奖励,按照指挥作战、参加战斗、支援保障等情形分类实施。

第三十二条 战时,军人服从命令、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密切协同、指挥精准高效、完成任务坚决,表现突出,战绩优良、有积极贡献的,可以记四等战功;战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战功;战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战功;战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战功。

第三十三条 战时,军队单位坚决执行上级命令、准确研判战场态势、战斗精神饱满、战斗作风过硬、完成任务坚决,表现突出,战绩优良、有积极贡献的,可以记四等战功;战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战功;战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战功;战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战功。

第三十四条 对军人的平时奖励,按照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国防科技、服务保障等领域分类实施;对军队单位的平时奖励,按照相应条件实施。

第三十五条 平时,军人信念坚定、本领过硬、敢于担当、履职尽责、廉洁自律,表现突出,成绩优良、有积极贡献的,可以给予嘉奖;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六条 平时,军队单位全面建设过硬、完成任务出色,在思想政治建设、战备训练等工作中,成绩优良、有积极贡献的,可以给予嘉奖;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七条 在执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军人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反应迅速、作风顽强、情况处置得当、达成行动目的,成绩优良、有积极贡献的,可以给予嘉奖;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八条 在执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军队单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勇于攻坚克难、达成行动目的,成绩优良、有积极贡献的,可以给予嘉奖;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九条 战时奖励、平时奖励、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人和军队单位,可以给予表彰。

第四十一条 对带领单位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主要指挥员,发挥关键作用、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功勋荣誉表彰:

(一)单位获得战时荣誉称号的,可以授予低等级战时荣誉称号或者记一等战功;

(二)单位获得战时奖励的,可以给予同等级或者低一个等级的战时奖励;

(三)单位获得平时荣誉称号、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荣誉称号的,可以给予记功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参战军人,颁发作战纪念章。同时,对因参战致残的,颁发英勇纪念章;对因参战牺牲的,颁发光荣纪念章。

第四十三条 平时纪念章的颁发对象和条件:

(一)国防服役纪念章,颁发给服役满8年的军人。其中,满8年、不满16年的,颁发四级纪念章;满16年、不满30年的,颁发三级纪念章;满30年、不满40年的,颁发二级纪念章;满40年、不满50年的,颁发一级纪念章;满50年的,颁发特级纪念章。

(二)海外服役纪念章,颁发给在海外服役满1年的军人。其中,满1年、不满5年的,颁发三级纪念章;满5年、不满10年的,颁发二级纪念章;满10年的,颁发一级纪念章。间断在海外服役的军人,其在海外服役的时间累计计算。

(三)卫国戍边纪念章,颁发给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军人。其中,在第一等级、第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满1年的,在第三等级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满2年的,在第四等级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满3年的,在第五等级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满4年的,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满5年的,颁发三级纪念章。在上述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时间达到以上相应规定时间2倍以上的,颁发二级纪念章;3倍以上的,颁发一级纪念章。间断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军人,其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时间累计计算;在不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之间调动工作的,服役时间可以按照不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颁发纪念章规定时间相应的倍数关系进行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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