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4)
(四)献身国防纪念章,颁发给烈士和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军人。其中,给因公致残军人颁发三级纪念章,给因公牺牲军人颁发二级纪念章,给烈士颁发一级纪念章。
第四十四条 对执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可以颁发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纪念章。
第四节 功勋荣誉表彰的权限
第四十五条 勋章、荣誉称号的授予,由中央军委批准。
第四十六条 连级单位执行下列战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四等战功;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四等战功;
(三)排级以下单位的四等战功。
连级单位执行下列平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嘉奖;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嘉奖;
(三)少尉军官的嘉奖。
第四十七条 营级单位执行下列战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军士的四等战功;
(二)上尉以下军官的四等战功;
(三)排级以下单位的三等战功,连级单位的四等战功。
营级单位执行下列平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军士的嘉奖;
(二)中尉、上尉军官的嘉奖;
(三)排级以下单位的嘉奖。
第四十八条 团级单位执行下列战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二等战功、三等战功;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二等战功、三等战功,高级军士的三等战功;
(三)上尉以下军官的三等战功,少校军官的四等战功;
(四)排级以下单位的二等战功,连级单位的三等战功,营级单位的四等战功。
团级单位执行下列平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三等功;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三等功;
(三)上尉以下军官的三等功,少校军官的嘉奖;
(四)排级以下单位的三等功,连级单位的嘉奖。
第四十九条 副师级单位执行战时奖励的批准权限:上尉以下军官的二等战功,少校军官的三等战功,中校军官的四等战功。
副师级单位执行下列平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二等功;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二等功,高级军士的三等功;
(三)少校军官的三等功,中校军官的嘉奖;
(四)排级以下单位的二等功,连级单位的三等功,营级单位的嘉奖。
第五十条 正师级单位执行下列战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一等战功;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一等战功,高级军士的二等战功;
(三)少尉军官的一等战功,少校军官的二等战功,中校军官的三等战功,上校军官的三等战功、四等战功;
(四)排级以下单位的一等战功,连级单位的二等战功,营级单位的三等战功,团级单位的四等战功。
正师级单位执行平时奖励的批准权限:上尉以下军官的二等功,上校军官的嘉奖。
第五十一条 军级单位执行下列战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中尉、上尉、少校军官的一等战功,中校军官的二等战功,大校军官的四等战功;
(二)连级单位的一等战功,营级单位的二等战功,团级单位的三等战功,副师级单位的四等战功。
军级单位执行下列平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一等功;
(二)中级以下军士的一等功,高级军士的二等功;
(三)上尉以下军官的一等功,少校军官的二等功,中校、上校军官的三等功,大校军官的嘉奖;
(四)排级以下单位的一等功,连级单位的二等功,营级单位的三等功,团级单位的嘉奖。
中央军委直接领导的军级单位除执行军级单位实施奖励的批准权限外,还可以批准所属团级单位的三等功;其他超出军级单位批准权限、属于战区级单位批准权限范围的奖励事项,经中央军委批准后,授权该单位正职首长签署命令实施。
第五十二条 副战区级单位(不含中央军委直接领导的副战区级单位)执行下列战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军士的一等战功;
(二)中校军官的一等战功,上校军官的一等战功、二等战功,大校军官的二等战功、三等战功;
(三)营级单位的一等战功,团级单位的二等战功,副师级单位的三等战功,正师级单位的四等战功。
副战区级单位(不含中央军委直接领导的副战区级单位)执行下列平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少校军官的一等功,中校军官的二等功,大校军官的三等功;
(二)副师级单位的嘉奖。
第五十三条 正战区级单位、中央军委直接领导的副战区级单位执行下列战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大校军官的一等战功,少将军官的四等战功;
(二)团级单位的一等战功,副师级单位的一等战功、二等战功,正师级单位的一等战功、二等战功、三等战功。
正战区级单位、中央军委直接领导的副战区级单位执行下列平时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军士的一等功;
(二)中校军官的一等功,上校军官的一等功、二等功,大校军官的二等功,少将军官的嘉奖;
(三)连级单位的一等功,营级单位的一等功、二等功,团级单位的二等功、三等功,副师级单位的三等功,正师级单位的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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