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5)
第五十四条 下列战时奖励,由中央军委批准:
(一)少将军官的一等战功、二等战功、三等战功,中将以上军官的各项战时奖励;
(二)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战时奖励。
下列平时奖励,由中央军委批准:
(一)大校军官的一等功,少将军官的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中将以上军官的各项平时奖励;
(二)团级单位的一等功,副师级单位的一等功、二等功,正师级单位的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平时奖励。
第五十五条 军队单位实施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按照平时奖励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五十六条 军委机关部委执行正战区级单位实施奖励的批准权限;军委直属机构执行军级单位实施奖励的批准权限。
其他各级机关部门对直属单位和内设机构及其军人,执行下一级单位的奖励权限。
第五十七条 不编设机关的团级以上单位实施奖励的批准权限,由上级单位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
第五十八条 组建时间不足6个月且设立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军人,可以向其原单位提出奖励建议,由原单位视情实施;组建时间超过6个月且设立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批准权限,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所属军人实施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学员、尚未授予军衔或者确定军衔等级军人实施奖励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军队院校军官学员、军士学员执行其现军衔等级军人的批准权限,对军队院校生长军官学员执行对义务兵的批准权限;
(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授予军官军衔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特招地方专门人才,执行对少尉军官的批准权限;
(三)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军衔等级的招收军士和入伍训练期间的新兵,执行对义务兵的批准权限。
第六十条 军人被组织派遣,离开原单位参加集训、执行临时任务或者学习培训等,时间不足6个月,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时间超过6个月,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
第六十一条 奖励通常按级实施;必要时,上级单位可以实施属于下级单位批准权限的奖励。
第六十二条 实施表彰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级表彰,由中央军委实施;
(二)二级表彰,由军委机关部门在全军范围实施,或者由战区、军兵种、军委直属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实施;
(三)三级表彰,由军委机关部门在本部门范围实施,或者由战区、军兵种、军委直属单位机关部门在本单位范围实施,或者由战区、军兵种、军委直属单位所属副军级以上单位,以及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实施。
第六十三条 战时纪念章的具体名称和颁发范围,由军委政治工作部提出建议,报中央军委批准。
颁发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纪念章,由牵头行动任务的军委机关部门提出申请,军委政治工作部拟定纪念章具体名称和颁发范围,报中央军委批准。
第五节 功勋荣誉表彰的实施
第六十四条 功勋荣誉表彰应当根据军人、军队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功勋荣誉表彰项目、条件、权限和程序,及时、正确实施。
对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同一事迹,通常只给予一次功勋荣誉表彰。
第六十五条 “八一勋章”的授予方式包括评选授予和普遍授予。评选授予,按照设定条件好中选优,评选确立,通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逢五”、“逢十”周年时授予;普遍授予,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任务、特点确定基本条件,符合基本条件的军人均可授予。在作战取得重大胜利或者战争结束后,执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国防领域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时,可以及时授予“八一勋章”。
“红旗勋章”和“红星勋章”通常在作战过程中及时授予,也可以在作战阶段转换期间或者作战任务结束后授予。
第六十六条 授予“八一勋章”,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授予“红旗勋章”和“红星勋章”,由军级以上单位党委或者少将以上指挥员提名、战区级单位党委研究上报,也可以由军委联合参谋部或者指挥作战行动的战区、军兵种党委直接提名上报,军委政治工作部考核,报中央军委批准。
中央军委可以直接决定授予“八一勋章”、“红旗勋章”、“红星勋章”。
第六十七条 战时荣誉称号通常在作战过程中及时授予,也可以在作战阶段转换期间或者作战任务结束后授予。
平时荣誉称号通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前授予,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授予。
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荣誉称号通常在任务结束后授予,也可以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及时授予。
第六十八条 授予战时荣誉称号,由军级以上单位党委或者少将以上指挥员提名,战区级单位党委研究上报,军委政治工作部考核,报中央军委批准。
授予平时荣誉称号,由军委机关部门和战区、军兵种、军委直属单位党委提名,军委政治工作部考核,报中央军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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