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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6)

授予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荣誉称号,由负责组织指挥的战区级单位党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提名,军委政治工作部考核,报中央军委批准。

中央军委可以直接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九条 战时奖励通常在作战过程中及时实施,也可以在作战阶段转换期间或者作战任务结束后实施。

平时奖励通常结合半年或者年终工作总结实施,也可以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实施。

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通常在任务结束后实施,也可以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及时实施。

第七十条 实施战时奖励,通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基层党组织或者指挥员提出奖励对象和拟给予的奖励项目,听取群众意见后,由基层党组织研究决定或者向上级推荐;其中,拟对上校以上指挥员实施奖励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或者上级指挥员直接提名;

(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提出奖励建议方案;

(三)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决定奖励对象和奖励项目;超出本级权限的,逐级报有批准权限的党组织研究决定;

(四)根据有批准权限的党组织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奖励。

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按照任务指挥关系组织实施,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实施平时奖励,通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组织群众评议,由基层党组织研究决定或者向上级推荐;其中,对正团级以上单位正职首长给予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上一级党委直接提名;

(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征求纪检监察、政法、审计等部门意见,提出奖励建议方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决定奖励对象和奖励项目;超出本级权限的,逐级报有批准权限的党组织研究决定;

(四)根据有批准权限的党组织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奖励。

第七十二条 在执行作战、急难险重任务等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并接受检查。

第七十三条 表彰实行项目控制,中央军委和战区、军兵种、军委直属单位分别建立统一的表彰项目库。其他单位可以参照建立表彰项目库。未列入表彰项目库但确需表彰的,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权限审批后实施。

在师级以下基层单位和人员中开展争创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先进单位,争当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优秀个人活动评比表彰,按照《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表彰通常按照表彰周期或者结合重大活动、重要纪念日实施,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实施。

第七十五条 实施全军性表彰,通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军委机关牵头部门制定表彰工作方案,征求军委政治工作部意见,报中央军委批准后作出部署;

(二)军委机关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按照群众推荐或者上级提名、群众评议的程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逐级研究上报推荐表彰对象;

(三)军委机关牵头部门组织对推荐表彰对象进行考核或者事迹核实,征求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审计署等部门意见;

(四)军委机关牵头部门会同军委政治工作部提出表彰对象建议方案,报中央军委批准后,以中央军委或者军委机关部门名义实施。

实施其他层级表彰的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战时纪念章通常在作战任务结束后颁发,也可以在作战过程中及时颁发。

平时纪念章通常结合半年或者年终工作总结颁发,也可以及时颁发。献身国防纪念章,在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认定为因公致残后颁发。

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纪念章通常在任务结束后颁发,也可以及时颁发。

第七十七条 战时纪念章的颁发对象,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定。

平时纪念章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纪念章的颁发对象,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逐级审核呈报,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定。

第七十八条 功勋荣誉表彰决定的下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勋章和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书面下达;

(二)战时奖励通常采取通令形式书面下达,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宣布;平时奖励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采取通令形式书面下达;

(三)表彰采取通报或者决定形式书面下达;

(四)纪念章采取通报形式书面下达。

功勋荣誉表彰决定通常在颁授仪式上或者队列前宣布;确有特殊情形的,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和军队单位宣布。

第七十九条 对获得勋章的个人,颁授勋章和证书。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颁授荣誉称号奖章和证书;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颁授荣誉战旗或者荣誉奖旗。

对获得记功奖励的个人,颁发奖励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

对获得表彰的个人,颁发表彰奖章和证书;对获得表彰的单位,颁发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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