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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7)

第八十条 对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和军队单位,应当举行颁授仪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其他适当形式颁授。

功勋荣誉表彰的颁授仪式,由批准单位或者功勋荣誉表彰对象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组织,具体程序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对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奖励和表彰的军人,应当及时填写《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件二),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十二条 实施功勋荣誉表彰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军人和军队单位的先进事迹,以鼓励和教育部队。

第八十三条 已下达退役命令的军人,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前有突出事迹、符合功勋荣誉表彰条件的,可以给予功勋荣誉表彰。

牺牲或者病故的军人生前有突出事迹、符合功勋荣誉表彰条件的,可以追授功勋荣誉表彰。追授功勋荣誉表彰,通常在其牺牲或者病故6个月以内办理。

第八十四条 已经实施的功勋荣誉表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一)弄虚作假,骗取功勋荣誉表彰;

(二)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事迹与事实不符;

(三)申报功勋荣誉表彰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功勋荣誉表彰的其他情形。

撤销功勋荣誉表彰的权限和程序,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节 功勋荣誉表彰的待遇

第八十五条 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战时功勋荣誉表彰待遇高于平时功勋荣誉表彰待遇。

第八十六条 对获得勋章、荣誉称号、记功奖励、三级以上表彰的军人,应当发放功勋荣誉表彰通知书和喜报。寄送功勋荣誉表彰通知书和喜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喜报寄送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或者越级晋升军衔(职务层级),调升待遇级别,增加工资档次,提高医疗、疗养、住房等待遇。

法律、法规对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其他待遇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处 分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八十八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军人和部队,强化纪律观念,维护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八十九条 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慎重恰当;

(二)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

第九十条 对义务兵的处分项目由轻至重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衔、除名、开除军籍。

降衔不适用于列兵。

第九十一条 对军士的处分项目由轻至重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衔、开除军籍。

降衔不适用于下士;受到降衔处分后,新的军衔等级时间从降衔前军衔等级的起算时间起算。

第九十二条 对军官的处分项目由轻至重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衔(职)、开除军籍。其中:

(一)降级,即降低待遇级别,是指在现军衔等级(职务层级)对应待遇级别区间内至少降低一个级别,不适用于待遇级别为该军衔等级(职务层级)对应的唯一或者基准待遇级别的军官;

(二)降衔(职),即降低军官军衔等级或者降低军官职务层级,每降低一个军衔等级(职务层级),至少降低一个待遇级别,但降低后的待遇级别不得超出新的军衔等级(职务层级)对应的待遇级别区间;指挥管理军官受到降衔处分,按照新的军衔等级与职务层级的对应关系重新确定职务层级;专业技术军官受到降衔处分,降衔前职务层级超出新的军衔等级对应的最高职务层级的,按照新的军衔等级对应的最高职务层级重新确定职务层级;降衔不适用于少尉军官,降职适用于少将军级正职、大校师级正职、少校营级正职军官。

受到降级、降衔(职)处分后,新的待遇级别时间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算;受到降衔处分后,新的军衔等级、职务层级时间从降衔前军衔等级的起算时间起算;受到降职处分后,新的职务层级时间从现军衔等级的起算时间起算。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九十三条 违反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处分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散布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反对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和军委主席负责制等错误言论,或者公开发表支持“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二)公开反对、诋毁或者拒不执行中央军委的命令、指示和决策部署,或者对贯彻中央军委的命令、指示和决策部署掣肘阻碍甚至另搞一套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三)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的组织,以及会道门、邪教组织等国家、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及有政治性问题的人发生联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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