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8)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1.为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丑化党、国家和军队形象,诋毁、诬蔑党、国家和军队领导人,或者歪曲否定党史、军史、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
3.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不坚决、不认真、不严格,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影响;
4.贯彻落实中央军委的命令、指示和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5.组织或者参与游行、示威、静坐,以及集体上访、迷信等军队禁止的活动;
6.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或者在涉外活动中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7.接受损害党、国家、军队尊严和利益的国外(境外)邀请、奖励,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
8.匿名诬告、有意陷害、制造谣言,或者有其他政治品行不端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9.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
第九十四条 违反组织纪律应当受到处分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1.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应当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严重损失;
2.擅自出国(境)或者滞留国外(境外)不归;
3.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以及其他违反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4.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1.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按原则、政策、规矩、程序办事;
3.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4.违规成立、参加社会团体、组织及其活动,或者成立、参加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网上组织及其活动;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核、投票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侵犯他人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职务、衔级、级别、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
7.扣压、销毁检举控告(申诉)材料,或者向被检举控告人透露检举控告情况。
(三)退役、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四)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记过至降衔处分,军官给予记过至降衔(职)处分。
(五)领导干部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方面有隐瞒不报行为,或者不按要求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问题线索等有关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六)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3日以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4日以上7日以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累计8日以上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其中义务兵累计15日以上的,给予除名处分。
(七)义务兵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除名处分。
第九十五条 违反作战纪律应当受到处分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战时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1.不听指挥,违抗命令;
2.自行其是,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
3.作战消极,临阵畏缩;
4.脱离战位,擅离职守;
5.编造、散布谣言;
6.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
7.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
(二)战时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1.执行命令不坚决;
2.不顾全大局,协同配合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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