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9)
3.虚报战功;
4.有条件救助伤病军人但未实施救助;
5.虐待俘虏。
执行有作战背景的重大军事行动任务时,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违反战备训练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一)备战打仗摆位不正、偏离中心,谋战不深、备战不实、务战不力;
(二)违反战备规定,降低战备质量标准,影响战备落实;
(三)训风、演风、考风不正,训练与实战要求脱节,以牺牲战斗力为代价消极保安全,降低训练质量标准;
(四)擅自调整训练计划,随意挤占训练时间,或者组织保障不力,影响训练落实;
(五)无故不参训或者训练消极懈怠造成训练任务未完成。
第九十七条 违反工作纪律应当受到处分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责任追究规定,压案不查、隐案不报、包庇袒护、惩处不力,或者对责任追究工作领导不力,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1.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
2.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干扰部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3.工作失职、玩忽职守;
4.不担当、不作为,消极怠工,或者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执勤等,造成不良影响;
5.违反军队证件、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6.出租、出售或者违规出借军用车辆、军车号牌;
7.违反军服管理规定,擅自出借、赠送军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变卖、仿制、出租军服;
8.违规饮酒,或者酒后操作装备;
9.干预、拒绝、妨碍、对抗监督执纪和执法司法工作,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10.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
11.违反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私藏装备,擅自动用、馈赠、出售、出借、交换装备;
12.擅自改变装备编配用途和性能结构,或者违反装备试验鉴定规定,隐瞒质量问题,或者在装备受到危害的情况下,不采取制止、保护措施,或者落实装备使用、保养、检查等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
13.窃取、隐匿、出卖、损坏、涂改、伪造、丢失档案,擅自转移、删除、销毁、提供、抄录、复制、公布、转让档案,以及违反档案管理其他规定;
14.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军事设施数据,破坏军事设施或者维护监管不力造成军事设施毁坏;
15.擅自出租、出售、转让军队房地产,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军用土地流失;
16.擅自建设楼堂馆所,擅自改建、扩建住房,超标准建设住房,违规配售住房,以及超标准装修公寓住房、配置设施设备。
(三)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四)违反法规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一般事故或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事故或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第九十八条 违反保密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一)私自复制、留存军事秘密载体,擅自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二)擅自扩大军事秘密知悉范围,向无关人员提供军事秘密载体,或者遗失、私自处置军事秘密载体;
(三)违规使用军队信息网络系统、国际互联网,违规通过智能电子设备谈论、存储、拍摄或者通过新媒体转载、传播涉密信息;
(四)在执行重要军事任务时违规携带、使用智能电子设备,或者违规将智能电子设备带入涉密和重要办公场所,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经保密审查在公开媒体发表涉密信息和学术文章,或者擅自接受媒体采访谈论涉密信息和内部敏感事项;
(六)未按规定使用密码装备,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编制密码或者使用国外密码处理军队涉密信息,未按要求配备、更换、使用密钥;
(七)擅自组织无关人员观摩军事训练、重要装备和军事设施,擅自将无关人员带入重要涉密场所,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八)其他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或者虽未造成失密、泄密,但危及军事秘密安全。
第九十九条 违反廉洁纪律应当受到处分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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