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
(2024年9月29日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六章 区域协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府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流域综合治理,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府澴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府澴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府澴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府澴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流域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流域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府澴河流域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府澴河流域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府澴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河道、水域岸线管理以及指导河湖水生态修复、水利设施建设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府澴河流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指导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府澴河流域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水产健康养殖,管理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府澴河流域林地的管理和保护、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府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市更新、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府澴河流域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府澴河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督促落实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责任,并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本市加强府澴河流域水文化建设,挖掘涢水、㵐水、漂水、府河、广水河等河流水系历史文化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府澴河流域特色文化,推进流域综合治理与历史文化有机融合。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开府澴河流域保护相关信息,加强府澴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意识,对在府澴河流域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府澴河流域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府澴河流域保护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九条 府澴河流域各项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相适应,符合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府澴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府澴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与省域战略规划和市战略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府澴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优化调整府澴河流域产业布局和结构,将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列为发展重点,推动流域绿色低碳发展。
府澴河流域不得新建、扩建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建设的污染项目。已经建成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予以关闭、搬迁、转产或者改造。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府澴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府澴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统筹岸线资源的保护利用,严格岸线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府澴河流域水域岸线。临时占用府澴河流域岸线范围内水域或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明确占用的期限、范围、用途、方式、恢复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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