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3)
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其他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
在府澴河流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规定处置养殖废弃物;从事畜禽规模以下养殖的,应当对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防止恶臭气体和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治理黑臭水体。
黑臭水体治理完成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明确水体养护的职责分工及责任单位,开展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府澴河流域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水产生态健康养殖。
水产养殖者应当依法规范使用投入品,配套建设尾水处理设施或者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开展养殖尾水治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水渠、塘堰养殖珍珠;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水渠围栏围网(含网箱)养殖、投肥(粪)养殖。
第三十一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污水收集与处理专项规划,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府澴河流域河道内的漂浮物和影响水环境的水生植物,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管理部门组织清理和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府澴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跨县(市、区)界交接断面,并提出跨界断面水质的控制目标。
跨界断面水质状况作为流域县(市、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府澴河流域水质、水文等进行监测,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四条 府澴河流域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府澴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组织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提升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岸线生态保护和修复,严格控制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府澴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在府澴河干支流和流域水库岸线保护范围内,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与保护,并逐步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府澴河流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采取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健康稳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加强湿地修复。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府澴河流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适时组织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监测预警。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和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六章 区域协作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市、孝感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府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府澴河流域保护的重大事项,推动跨区域协作。
府澴河流域随州段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与孝感段毗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府澴河流域保护有关事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程序申请启动府澴河流域保护联席会议协调机制。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府澴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武汉市、孝感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武汉市、孝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武汉市、孝感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保护执法协作机制,统一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裁量基准,适时开展联合执法。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