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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2)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办理餐饮服务项目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告知申请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对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餐饮油烟污染日常监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等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餐饮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查、检测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萍乡市人民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形势联合研判,及时通报区域重污染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萍乡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区域联动执法机制,在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治理、臭氧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时段,两市交界处等重点区域开展联动执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等开展部门联合执法。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萍乡市人民政府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防治技术以及管控策略等环境问题的联合科研,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萍乡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公开大气污染协同防治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协同防治工作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协同防治工作提供便利。
对公众反映的大气污染环境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信息。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会同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协同监督机制,采取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萍乡市人民政府推动与其他相邻市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开展区域合作,共同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作业现场未经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处以每台五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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