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9年10月23日邵阳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12月18日邵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并经2025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推动法治邵阳建设。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适应改革需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务实管用,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制定地方性法规主要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形式。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注重提高立法质量。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联合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展立法项目立项论证、调研起草、法规草案修改和法规通过后的新闻发布、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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