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3)
地方性法规案中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基层和群体代表、相关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一条 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四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经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一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一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行。
第三十七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三十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邵阳日报》上刊登公告和地方性法规全文。公告中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并注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在《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邵阳人大网上全文刊登。在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有关地方性法规标准文本和公告等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再由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条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有关方面的立法建议,统一研究、协调论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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