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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九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观测,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数据,发现数据异常及时补测和比测。

  监测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失效时,应及时修复、更换或者采用其他替代监测方法,确保监测数据完整、连续。实现自动化采集的监测仪器设备应在每年汛前开展人工比测。

  第二十条 发生有感地震、高水位运行、大流量泄洪、库水位骤升骤降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加强现场检查,加密监测频次,必要时增加临时监测设施。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应按照规范要求开展鉴定。遭遇有感地震、暴雨洪水、工程险情或事故等影响监测设施运行情形时,应及时组织鉴定。

  需要封存、报废监测仪器设备的,应报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监测设施应设置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水库改扩建、除险加固和维修养护期间,应落实监测设施保护措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监测设施。

第五章 监测信息分析应用

  第二十三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大坝安全监测数据日常分析应用,积极推进监测数据汇集处理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水库管理单位每年汛前组织完成上一年度监测资料整编分析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结合大坝运行情况,推进建立监控指标,强化提醒预警。

  第二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监测异常处置机制,发现大坝监测数据异常时,立即查明原因,发现险情或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要求上报。

  第二十七条 应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应用,推进构建数据底板、建立预警模型,强化共建共享,为数字孪生水利建设提供支撑。

  第二十八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数据采集、共享、应用必须符合国家网络信息安全要求,保障信息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监测队伍业务培训,提高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水平。

  第三十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单位和从业人员纳入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应限期督促整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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