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5)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和家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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