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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条例(2)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全省产业布局,指导产业承接地、产业转出地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因素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转移重点领域。

  第十六条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展壮大主导产业,支持、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关联产业向产业承接地有序转移,吸引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十七条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全省产业布局,依托当地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推动重点产业承接发展,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第十八条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产业承接能力,加快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第十九条 鼓励产业转出地企业延伸布局产业链,将生产制造环节、新生产线等有序转移到产业承接地,引导制造业企业集中入园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协同转移。

  支持企业在有序转移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加快转型升级。

  第二十条 支持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深化农产品产销合作、供需对接,共建农产品优质生产、深加工、精细加工等基地。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建立农业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第二十一条 支持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依托产业承接地的文化旅游资源,加强文化与旅游的对接合作和宣传推广,共建旅游景区等项目和平台,协同创建特色文旅品牌和精品旅游线路。

  支持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合力培育助推产业有序转移的工业设计、工艺美术、文化创意、信息技术、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

第四章 产业帮扶协作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产业帮扶协作机制,推动产业帮扶协作双方在园区建设、营商环境、招商引资、劳动力素质提升等方面加强合作,发挥不同地区比较优势,集中产业帮扶协作双方资源推动产业有序转移。

  鼓励产业帮扶协作双方以市场化为导向,探索开展多种帮扶协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支持产业帮扶协作双方在被帮扶方共建产业转移合作园区。

  产业帮扶协作双方应当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健全产业转移合作园区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产业帮扶协作双方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帮扶机制,围绕开办企业、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等领域,推动被帮扶方优化办事标准、流程、时效等。

  第二十五条 产业帮扶协作双方应当建立健全招商引资信息跟踪机制和重大招商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机制,共建招商网络、招商平台,加强常态化招商对接,联合开展招商引资。

  第二十六条 支持产业帮扶协作双方建立健全劳动力素质提升合作发展机制,利用帮扶方现有优势,联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被帮扶方劳动力素质。

第五章 要素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与产业有序转移相关的劳动、资本、土地、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资源畅通流动、高效配置,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要素资源。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承接地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依法保障产业转移项目用地指标。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产业承接载体、产业转移项目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产业用地产出效益,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依法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产业有序转移。

  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支持产业有序转移的政策性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产业有序转移。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关措施,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产业承接载体、产业转移项目建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协调能源供应,依法保障产业承接载体、产业转移项目的能源需求,采取减少供应层级等措施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

  第三十一条 支持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加强数据领域的合作对接,促进区域数据互联互通、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跨地域、跨行业资源的精准配置与高效对接,推进产业协同发展。

  第三十二条 支持产业转出地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与产业承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产业承接地建立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探索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合作模式,推动科技成果在产业承接地转化应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与产业有序转移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建立产业发展与劳动力需求协调的分析评估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产业承接地培养和引进与经营主体需求相适应的各类产业人才,畅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优化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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