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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条例(3)

第六章 发展环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建立健全涉企政策跟踪落实机制,规范涉企收费,降低经营主体在产业有序转移过程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起草涉及产业有序转移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建立健全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与经营主体代表定期沟通协商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产业转移相关经营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产业承接载体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产业集聚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转移需要,构建便捷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促进物流资源融合和集约利用,降低产业转移相关物流成本。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产业承接载体以及周边区域预留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发展空间,优化教育、医疗、养老、托育、文化、体育、法律等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产业有序转移提供保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制,加大对产业承接载体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运用以及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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