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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发区条例(2)

(一)组织实施市、区县(自治县)开发区发展规划;

(二)制定、实施开发区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四)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制度,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五)组织、协调落实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防动员等要求;

(七)为开发区内的企业和相关机构等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八)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开发区与行政区的关系,通过编制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事项清单等方式,推动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推进开发区聚焦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企业服务等职能。

第十六条对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赋予其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区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对具备承接能力的市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赋予其区县级经济管理权限。

赋权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依法向社会公布。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行使有关经济管理权限的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行使有关经济管理权限的目录,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运营公司,承担建设、运营、招商、服务等事项。

支持将市、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运营公司的出资人监管职责委托给开发区管理机构。

开发区设立有运营公司的,应当按照政企分离、管运分开、协同高效原则,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运营公司市场化运作。

第十八条未设立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可以依法探索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实行企业化管理、且履行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负责开发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财政体制,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核算制度,明确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和促进开发区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资产、负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及运营公司举债、融资约束和监督。开发区应当加强债务管理,提升稳健发展能力。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开发区核准范围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开发区信息采集和统计制度,完善统计管理模式。开发区统计数据纳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数据。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建设,落实开发区统计工作的具体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发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实行编制分类管理、人员统筹使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可以依法探索聘用、聘任制度。

推进开发区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符合发展实际和政策规定的薪酬政策体系和考核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考核评价制度,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发展重点、产业特色等,分级分类设置考核指标,并组织年度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升级、调整、退出和差别化配置资源要素的重要依据。

考核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开发区发展规划,明确总体要求、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产业方向、保障措施等内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开发区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开发区发展规划,明确功能定位、产业特色、产业布局、建设运营、政策支持等内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发展规划评估调整机制,根据评估情况,对开发区发展规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用地保障机制,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将开发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统筹安排,对开发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合理用地给予倾斜支持,对开发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予以充分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弹性年期出让、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开发区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第二十五条 鼓励开发区内的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开展研发创新。

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经批准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进行重大产业项目再开发,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存量用地盘活机制,通过依法收回、协议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推动开发区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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