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发区条例(3)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产业用地开发建设进度管理和项目过程监管,聚焦亩均投资、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等重点指标,建立健全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用地情况的监管,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实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督促开发区合理高效用地。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征收未供应土地的管护,防止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开发区内的道路、能源、信息、供排水、治污、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环境保护规定,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评价结果在空间布局、总量管控、环境准入等方面的运用。
第三十条 开发区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科学合理规划企业选址、基础设施和生活空间布局,确定重大危险区域安全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健全和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制度。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产业发展的统筹指导,坚持制造业为主体,统筹发展相关生产性服务业,根据开发区类型和各地优势特点,合理优化产业布局,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支持开发区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核心企业,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生态,促进重大产业集群发展。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应当结合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重点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一代电子信息制造、先进材料、智能装备及智能制造、食品及农产品加工、生物医药等产业。
第三十三条支持开发区发展软件信息、研发设计、工业设计、中试服务、检验检测、工业互联网、科技咨询、现代物流、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开发区数字化转型,支持开发区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产业,支持企业加快智能化改造,建设智能工厂,打造智慧供应链。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进开发区降碳、减污,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开发区产业绿色转型,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和节能降碳改造,打造绿色工厂,支持开发区创建生态工业园区。
第三十六条 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产出效益好、产业关联度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
禁止在开发区建设下列项目:
(一)采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
(二)生产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聚焦开发区主导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集聚创新资源,优化创新发展生态体系,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
开发区应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培育力度,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支持和鼓励引入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资源,在开发区内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创新平台。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企业加大基础和应用研究投入,构建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标准化、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深度融合。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依法制定招商引资政策,通过专业化招商、市场化招商、产业链招商等方式,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向开发区集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完善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加强招商引资协议履约监管、动态评估,保障招商项目落地。
第六章 区域合作
第四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产业集群、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市场导向、利益共享的原则,与其他地区人民政府共建跨区域合作平台。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大产业集群建设等需要,整合本市行政区域内位置相邻、产业互补的开发区,设立跨区县(自治县)开发区。
鼓励开发区开展合作共建,探索“飞地经济”等合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 支持跨区域合作平台加强战略协作、规划衔接、政策协同,实现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等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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