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发区条例(4)
支持跨区域合作平台建立多种形式的决策机制,研究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支持跨区域合作平台建立协同投入机制,合理确定合作模式、投资比例,建立完善税费分享机制,推进税费征管一体化。
支持跨区域合作平台一体开展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规划编制、审定和实施。
第四十三条 支持跨区域合作平台制定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推动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领域政策协同,探索实行不受行政区划和户籍身份限制的公共服务政策。
第七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开发区管理和服务数字化、智能化、便利化,优化开发区政务服务流程,完善数字政务平台和管理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延伸服务窗口、开通网络直报端口等方式为开发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便利。
开发区内的企业在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由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可以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市级审批部门转报。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发区要素保障机制,加大开发区内企业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物流、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的保障力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支持开发区内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要素交易平台建设,规范要素交易平台运营管理。
第四十六条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运营公司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资本运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产业扶持、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和股权投资等基金项目应当重点支持开发区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采用多种投融资方式,为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模式,健全人才政策和服务保障体系,建立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构建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体系。
支持开发区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国际社区、特色街区,发展现代生活服务业,为开发区各类从业人员提供便利生活环境。
第四十八条支持在开发区组建行业协(商)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鼓励开发区企业和行业协(商)会组建产业联盟,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全链式服务体系,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维权、投诉协调机制,及时督促、协调、处理企业、投资者等反映的诉求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有利于鼓励改革创新的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对开发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监督机制。
对市人民政府委托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级开发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将开发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监督事项交由开发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开发区管理机构上报的事项未及时办理,或者干扰开发区管理机构正常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发区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家级新区、国家物流枢纽经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 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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