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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4年10月31日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健全综合考核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同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推动将生活垃圾管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拟制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监督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指导电子商务、餐饮等行业和大型商场、超市等经营管理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播、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机关事务、邮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实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分类转运、区域分类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农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鼓励因地制宜采用生物处理等方式综合利用。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组织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九条 每年五月的第四周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民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包括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范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列入改造范围。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随意占用、迁移或者擅自关闭、拆除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商品过度包装进行治理,鼓励废旧物品回收和利用。
商务、市场监督、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督促企业执行绿色包装国家标准。
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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