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
鼓励其他单位和社会组织实行绿色办公,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超市、商场、农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推行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等环保产品。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堂食服务中不得向消费者提供国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在外卖服务中推行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筷子、吸管、汤匙等一次性餐具。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餐后剩余打包。
第十八条 倡导单位、家庭和个人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减少一次性用品、塑料制品使用,推广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可替代产品,通过买卖、租赁、互换、赠与、出借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居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上门回收等服务。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指南,明确分类指导目录、标志、标识、投放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站(点),或者预约、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等,并保持清洁干燥;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暂存点、集中收集点或者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单位;
(三)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将厨余垃圾与餐具、塑料、木竹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混合;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点;
(五)大件生活垃圾可以预约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实行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三)商场、市场、住宿、餐饮服务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四)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停车场、广场、景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以及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六)道路、公路、桥梁、河道、湖泊、地下通道等,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设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并保持分类收集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以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收运、监督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进行引导、监督;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并使用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车辆、设备,保持收集、运输设备功能完好、标识规范明显、外观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频次、线路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置场所;
(三)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生活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
(四)收集、运输作业后应当将收集容器复位,及时清理收集、运输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保持场地环境整洁;
(五)不得将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沿途随意倾倒、堆放、抛撒、焚烧生活垃圾;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车辆行驶信息等数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进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有关的规定处置;
(三)厨余垃圾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采用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采取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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