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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并如实记入教育和培训档案。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中毒、窒息以及燃爆、淹溺、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灼烫、坍塌、掩埋、高温高湿等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涉及的有限空间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并更新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应当明确有限空间名称、数量、位置、危险因素、作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以及作业安全要求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划定管控区域,采取警示、隔离、监控等方式,防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应当实施重点监测、管控。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位置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载明有限空间基本信息、单位紧急联系人、报警急救电话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进行检查,并及时维护更新。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限空间纳入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因素特点,配备作业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机械通风、气体检测、应急救援等安全设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度,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护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备。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演练。
对具有季节性特点或者特殊规律的高风险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集中作业时段首次作业前一个月内开展演练。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水平,主要包括承包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备、应急处置能力等。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包单位不得转包、违法分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有限空间作业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对作业活动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章 作业安全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内部作业外部监护、动态监测的原则,加强风险管控,确保整个作业过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安全风险辨识情况,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险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作业方案应当包括人员职责分工、作业场所、作业时间、作业程序以及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情况,明确审批要求。
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
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等内容未经生产经营单位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通风、检测等安全措施,重点检测氧气、可燃气体、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气体浓度,确保达到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控制措施,相关作业器具、安全设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未经检测,以及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开展作业;确需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或者采取外部控制、机器人作业等方式替代人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在作业现场周围采取隔离措施,设置警示标识。
监护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确认,逐项检查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安全措施,确认作业现场人员到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各项条件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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