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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
(一)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入教育和培训档案的;
(二)未对有限空间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三)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位置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五)未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未配备作业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编制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八)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九)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的;
(二)未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落实通风、检测等安全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的;
(四)未进行现场确认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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