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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3)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对口联系部门、单位的法规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十八、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法规要求有关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自该法规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有关机关在期限内未能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备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十、删去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删去第九章。
  三十一、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
  (二)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其中的“按”修改为“按照”。
  (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其中第二款中的“常委会”修改为“常务委员会”。
  (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和”。
  (五)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各”。
  (六)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其中第三款中的“应”修改为“应当”,删去第四款中的“制定和”。
  (七)将相关条文中的“或”修改为“或者”。
  本决定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
  《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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